通 告
2009-06-18 08:27  文章来源:隆回县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 
全县各酒类批发、零售经营户:
  根据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、《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》等相关规定,为切实加强全县酒类市场管理,规范酒类市场秩序,保障酒类消费安全,保护酒类生产者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  一、根据《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,我县从事酒类(含白酒、啤酒、葡萄酒、酒精等)批发者,应当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(县商务局)申请办理《湖南省酒类批发许可证》没有取得酒类批发许可证,擅自批发酒类的,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,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批发酒类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
  二、根据《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,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当填制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,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,单随货走,单货相符。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,采购酒类时应向供货方索取生产许可证、酒类批发许可证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、经销授权书的复印件和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酒类经营者批发酒类没有填制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或单货不符的,或者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没有向供货方索取有关凭证及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的,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,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
  三、根据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全县从事酒类零售业务者,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,向酒类行政主管部门(县商务局)提供卫生许可证、营业执照和经营场所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办理《酒类零售备案登记证》否则,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,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拒不改正的,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
  四、根据《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》第十九条规定,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,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否则,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,由酒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
  五、全县各酒类经营户都要严格遵守酒类经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,积极主动到县商务局办理相关证件和购买《酒类流通随附单》,凡上述证单不全者,县商务局将依照上述条例进行处罚。
  联系电话:2379973,地址:县城梨子园街县商务局(酒管办)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隆回县商务局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九年六月三日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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